随着新能源技术的发展 ![]()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 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 谢某购房后 想要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本以为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为何几经波折? 案情简介 原告谢某购买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某小区的住房1套,并购买了地下停车位,该车位由被告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后原告购买新能源汽车1辆,根据相关部门规章的流程要求,在准备申报安装充电桩材料时,要求被告在《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上盖章予以协助。被告以安装充电桩危险为由,拒绝协助配合,导致充电桩安装流程无法进行。充电桩平台的相关资讯可以到我们网站了解一下,从专业角度出发为您解答相关问题,给您优质的服务! 原告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有义务协助办理地下车位新能源车充电桩安装的相关手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行为构成违约,遂诉至弥勒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该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规范性文件明确的内容提供相应物业服务,善意协助原告安装充电设施,提供管理权责范围内的相关材料,协助保障安全使用、加强日常管理等,原告则应当按照安全规范要求安装和使用充电桩,接受被告的日常管理。 原告合法取得车位不动产权,在专有部分安装墙盒式充电设施,系为日常生活所需,增益其车位使用价值,而被告对原告车位提供管理服务,目的是增进原告等业主对车位的保有和使用利益,与物业服务合同的目的相符,应属物业管理的合理外延。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履行的协助义务与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存在性质特征的一致性,即便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但仍应当纳入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群。 经审理判决,由被告弥勒市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原告谢某提供的《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中“丁方(公章)”处签章。 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使用新能源汽车具有经济和生态双重价值,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符合国家主要政策方向,且新能源技术能够实现节能减排的实际效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绿色原则的规定。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协助配合安装充电设施的诉讼请求,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合法性、合理性协助要求,且该协助要求具有客观可行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协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物业不配合,怎么办?》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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