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进行财产分割,其中在分割房产的时候容易出现争议。如果离婚后房子归对方,但房贷上还有自己的名字该怎么办呢?北京离婚方面律师http://www.yiyilawyer.com/易轶律师是一名专业北京离婚律师,也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讲堂》主讲律师、《第三调解室》特邀专家、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在线》特邀婚姻家庭律师。易轶律师执业12年,从执业开始就专注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已为1000多人解决婚姻家事问题,诉讼离婚实战经验丰富,致力于北京离婚法律服务,为您提供离婚律师免费咨询服务,助您解决婚姻家事问题。服务热线:/ Phone:15501287219! 离婚后可到相关银行办理贷款更名手续。如果购买房屋时采用公积金贷款方式,双方可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携带身份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办理贷款更名手续。如果购买房屋时采用商业贷款,需携带前述材料前往贷款所在银行办理更名,此种情况下,更名需要经过债权人即银行的同意。购房时产生的贷款,系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约定债务由其中一人承担,但各方仍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如发生贷款逾期偿还时,债权人可要求其中任何一人进行偿还。不应承担债务的一方偿还贷款后,可以对对方进行追偿。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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